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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合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经查实本人参与其中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其他作弊行为。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中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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